在贵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新材料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一场劳务合同纠纷悄然发酵。原告姜X受雇于自然人郑X,在项目中提供木工劳务,然而结算后郑X尚欠其42455元劳务费。姜X以XX公司存在违法分包、委托代发工资等事由,将XX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XX公司找到了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的简崇亚律师寻求帮助。
简崇亚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是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还具备企业合规师(高级)、国家二级建造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她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百余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包括合同纠纷在内的多种法律事务。
在这个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简崇亚律师为XX公司制定了清晰的答辩策略。她明确指出XX公司为合法劳务分包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姜X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XX公司主张权利。同时,简崇亚律师整理提交了劳务合同、结算单、代发工资委托书、付款凭证、工资表等完整证据,证明XX公司已与罗X班组完成全额结算,足额支付全部劳务价款2891937.96元,包含郑X班组全部工程量,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对于原告所持结算单,简崇亚律师强调系其与郑X私下出具,未经XX公司确认,相关债务应由郑X及违法分包人自行承担,XX公司无重复付款义务。此外,她还有力区分了委托代发工资仅为代付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XX公司已完成代付义务,后续工资纠纷与XX公司无关。
在庭审中,简崇亚律师清晰区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责任边界,阐明代发工资的法律性质,有效反驳了原告的无理诉求。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姜X与郑X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欠款应由郑X支付;XX公司、罗X、苏X、陈X、罗X洪并非劳务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郑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姜X劳务费42455元,驳回姜X对XX公司及其他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简崇亚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精准的法律定性、完善的证据体系构建以及有力的庭审抗辩,帮助XX公司完全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未承担任何付款义务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