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量、未完成部分、第三方施工范围均不明确,这使得劳务费是否超付、是否欠付、是否产生损失等问题难以查明。2022年开始执业的马明艳凭借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抓住了证据规则这一关键,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马明艳接案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马明艳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分项承包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2022年执业至今,马明艳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她敏锐地注意到,合同和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是本案的重要突破口。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马明艳进行了多回合的交流。2024年3月10日,马明艳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支付剩余劳务费等。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查证据,且双方未结算,部分事实不明确。马明艳于3月12日补充理由,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及办理登记的义务。同时,提交了合同、承诺书等证据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月15日,法院对马明艳的补充理由进行了审议。最终,法院认可了马明艳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房抵债协议应继续履行。
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马明艳也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被告反诉称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内容,应扣除相应费用且已超付劳务费等。马明艳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完成全部劳务内容以及超付费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窝工损失和租赁损失方面,虽然原告主张的相关证据不足,但马明艳在庭审中强调了被告未及时提供材料的事实,为原告争取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马明艳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在这场建工合同纠纷中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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