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在罗X未聘请律师且未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情况下,依据张X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制作的工程量报告作出判决。2022年执业的赵睿韬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点,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该单方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果断代理罗X提出上诉。
赵睿韬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仔细研究一审卷宗。2022年开始执业的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已有一定的经验,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他发现一审中工程量鉴定存在严重问题,这为后续的上诉策略奠定了基础。
20XX年X月X日,赵睿韬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工程量鉴定不具备客观性。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赵睿韬的上诉理由合理,于20XX年X月X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新的问题出现了。重审后的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以双方争议较大为由拒绝鉴定。重审后的一审法院未进一步深入调查,直接照抄原一审判决,再次判决罗X败诉,需支付200万元工程款。
20XX年X月X日,赵睿韬对此判决表示强烈抗议,并再次提出上诉。他向重审后的二审法院补充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工程量认定的相关规定,强调单方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拒绝鉴定后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查明事实。
重审后的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可了赵睿韬的观点。20XX年X月X日,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罗X的200万债务得以消除。
赵睿韬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从一审的不利局面中找到突破口,通过多次上诉和与法院的有效沟通,最终为罗X争取到了公平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也充分体现了赵睿韬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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