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XX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2023年4月2X日申请人下班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不负事故责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因此申请仲裁。第三人是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是被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申请人诉求
1.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理由
1.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申请人在试用期未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且申请人仅提供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费用。
第三人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建立明确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
2.申请人不是第三人员工,工作时间不符,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
3.申请人社保问题应参照劳动合同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申请人提供了五组证据:
1.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具有合法用人资质。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申请人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是否提供实际劳动,第三人认为无法证明4月工作事实。
3.证明显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但第三人不认可3月4日至4月2X日在其处工作。
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申请人下班回家发生事故,但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认为事故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
5.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受伤,但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和证明问题不认可。
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证明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认可。
法院的认定逻辑
1.劳动关系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工作,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双倍工资问题: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
3.社保补缴问题: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最终判决结果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这起案子由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代理。于欣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包括新疆、库尔勒。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本科和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抖音认证法律博主。他曾在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获“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优秀辩手”及辩论赛冠军,在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刑事辩论赛中获优胜奖,还在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期间受邀参与法学高峰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法律建议
通过这起案件,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了个醒。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同时,对于社保问题,要清楚其缴纳的规定和途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缴纳社保,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于欣律师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所代理的案件涉及众多领域,从刑事辩护到合同纠纷,从婚姻继承到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都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他不仅在案件办理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校园公益法律咨询,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他在各大比赛中的获奖经历,也证明了他在法律辩论方面的实力。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于欣律师会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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