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合:合作背后的“意外”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用来归还他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压根没用到约定的工程上。而且,张某后来离开工地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公司部分设备已被挪走。公司一看这情况,觉得自己被骗了,马上以合同诈骗罪报了案。
第二回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侦查终结就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张某这边,坚称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只是在工程经营中做了一些设备的调配。双方的争议核心在于,张某到底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觉得张某把设备挪作他用,还不告知,就是想非法占有这批设备;张某则表示自己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回合:法院如何认定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们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同时,辩护人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有实际工程经营活动,设备用途合理,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只是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而且,辩护人认为这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辩护人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上尤为专精。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商业合作中,双方都要明确合同条款,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企业来说,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时,要先冷静分析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避免盲目报案。对于个人来说,在经营活动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中,张某最终被不起诉,这一结果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成功为张某找到了辩护的关键突破口。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法学学士的学位,这为他处理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执业多年来,他承办过大量刑事案件,对各类案件的处理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工作,让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了案件性质。他这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正是他被评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的原因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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