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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实际经营人污染环境案,律师以从宽情节辩护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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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2 · 18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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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无资质情况下非法提炼稀土,倾倒废酸液致严重生态损害。公诉机关指控污染环境罪并建议量刑。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围绕自首、修复生态、认罪认罚辩护,法院采纳意见,被告人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自首、积极修复生态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定及酌定情节,如同打开从轻或减轻处罚大门的钥匙。2021年执业的吕泽宇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宽处罚的机会。

吕泽宇律师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接受委托,这是他介入案件的首次行动。2021年开始执业的吕泽宇,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几十笔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并详细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包括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证据链条。

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吕泽宇律师发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首先是自首情节,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其次,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8.77667万元,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厂区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降低了犯罪危害后果,体现了积极修复生态的表现。最后,被告人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基于此,吕泽宇律师确定了“以自首、生态修复、认罪认罚为核心,争取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向法庭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他强调被告人的自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举证证明被告人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缴纳全额赔偿金并处置遗留危废,体现了其悔罪诚意和对生态环境的补救意愿。此外,结合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认定其自首、积极修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判决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该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鼓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吕泽宇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宽处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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