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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成关键,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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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4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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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先生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获支持,可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最终,法院驳回该公司全部诉求,这背后离不开周赫律师的努力。

周赫律师是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9年开始执业,擅长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此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便是他展现专业能力的典型案例。

该案件中,原告是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是刘先生。核心争议在于刘先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起初,刘先生掌握的证据有受伤后与丈夫、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这使得案件存在一定的证据缺失,难以直观清晰地证明刘先生是在工作中受伤。

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一方面,强调微信记录的重要性,刘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另一方面,针对意公司提出的“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的问题,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质疑工伤认定,认为刘先生病历记载与工伤陈述不符,且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不能认定为工伤。周赫律师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强调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先生的受伤事实,而微信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周赫律师还全面论证了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意公司承担。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注重原始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如本案中的微信记录,它能第一时间反映案件事实,证明力较强。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程序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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