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的困境,是很多债权人面临公司无财产执行时的缩影。公司“空壳化”,执行“终本”,自己的钱就像打了水漂。但他没有放弃,决心找专业律师来寻求解决办法。经过多方打听,他找到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在疑难执行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知道,要打破僵局就得另寻出路。于是,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律师抓住这个关键,果断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这一法律策略,就像一把利剑,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意识到难以推卸责任。案件还没到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没有被签字笔迹的争议蒙住双眼。他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通过收集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债权人别灰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
第二,股东在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要审慎对待认缴出资承诺,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清楚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两起股东责任纠纷案件告诉我们,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都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个案子里,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抓住了被忽略的关键,运用精准的法律策略,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债权,解决了纠纷,不愧是专注疑难执行案件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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