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的法律战场上,保险机构的一个举动往往能让被保险人陷入困境。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中,两名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本以为儿子在校投保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能在意外发生时给予他们一丝慰藉,然而保险机构却在他们申请理赔时,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1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按照常规的保险理赔逻辑,这样的免责抗辩似乎有理有据,一审中,原告的诉求面临着巨大的阻碍。
此时,郑文婧律师接手了此案。郑文婧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面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郑文婧律师转换了赛道,将焦点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转移到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以及保单送达义务上。
庭审中,保险机构代理人反复强调被保险人的违规行为符合免责条款。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和保单送达义务。郑文婧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丰富经验,在庭审中运用了严谨的证据论证技巧。她当庭展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相关文件、与投保人沟通的记录等,用以证明保险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
郑文婧律师逐一宣读证据内容,清晰阐述了保险机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漏洞。面对郑文婧律师的有力论证,保险机构代理人显得有些慌乱,试图寻找其他理由进行辩驳,但在郑文婧律师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面前,其辩驳显得苍白无力。最终,保险机构代理人沉默下来,无法再对郑文婧律师的观点进行有效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这起案件虽然以原告的胜诉告终,但也暴露出保险行业在合同订立和条款说明方面存在的制度性困境。一些保险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在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上存在疏漏,导致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郑文婧律师通过精准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同时,她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提醒保险机构要依法履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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