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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二审:精准认定工资基数,大幅提升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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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6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书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124825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02108707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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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宋X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一审部分支持其诉请,双方均上诉。宋X委托张书雯律师代理二审,二审围绕违法解除、工资基数、加班费及赔偿金计算等核心争议改判,支持宋X调整后金额,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工资基数不仅影响着加班费的计算,还对赔偿金的核算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一审在工资基数认定上出现偏差,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这一计算方式没有正确考虑到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完整构成。2020年开始执业的张书雯律师接手二审后,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凭借其多年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的执业经验,对工资构成进行了深入分析。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一审卷宗。自2020年执业以来,张书雯律师已承办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注意到一审在工资基数计算上的不合理之处,开始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0XX年X月X日,张书雯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请求法院纠正一审在工资基数认定上的错误。她指出,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

法院初步答复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张书雯律师随即补充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相关法条,说明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同时还提供了类似案例作为参考。

经过张书雯律师的充分论证和沟通,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意见。法院认定,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加班费计算方面,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

赔偿金计算上,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张书雯律师凭借其对劳动争议中关键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控,成功纠正了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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