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朱佳嫣律师受被上诉人XX公司委托,为其维权。上诉人慈溪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朱佳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为XX公司据理力争。
XX公司上诉称,根据XX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多份有“王X”签名,且XX公司仅对20XX年X月XX日业务提出异议,在履行承运义务数月及XX公司支付运输费之后提出,明显无理。而朱佳嫣律师代表XX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已调查相关事实并回应上诉理由,送货单仅能证明交付运输,无法证明客户收到货物,且支付运费不代表认可履行完运输义务。
朱佳嫣律师所在的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朱佳嫣开始执业至今,她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50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这起运输合同纠纷中,她同样展现出了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的能力。
一审法院认定,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XX公司运输,货物价值57120元,收货人为河南XX公司。货物装车后,XX公司工作人员在相关单据签名。XX公司支付运输费后,XX公司反映货物未送达,双方多次沟通,XX公司不能提供货交收货人的单据,法院调查也未查到货物入库信息。朱佳嫣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利息损失。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朱佳嫣律师继续为XX公司维护权益,指出XX公司未能提供货物交付收货人的证据,“王X”签名及支付运输费都不能证明完成运输义务。最终,法院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朱佳嫣律师成功助力XX公司全额追损5.7万元,再次体现了她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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