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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二审驳回保险公司减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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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3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9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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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上诉要求减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比例,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鉴定费。代理律师主张全额赔偿,指出受害人无责,体质状况不减轻侵权人责任,鉴定费属必要合理费用。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二审法院驳回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该保险公司赔偿鲁X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383,306.13元。这一结果看似平常,背后却有着律师独特的处理路径。

保险公司上诉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70%比例赔付,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按此比例计算相关费用;还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这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阻碍。

鲁世超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其中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他的这些执业经历为应对此次案件的阻碍提供了有力支持。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按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诉求,鲁世超指出,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长期卧床,继发感染等并发症导致死亡,该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的体质状况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他基于丰富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主张减少至35,000元。鲁世超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李XX全责)、损害后果(死亡)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认为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这也是他在处理多起人身损害案件中,对这类赔偿金额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和判断。

在鉴定费承担问题上,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由其承担。鲁世超依据《保险法》规定,指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正确。这体现了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熟悉和运用能力。

案件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案件有了结果,但对于鲁X等四人来说,失去亲人的伤痛或许永远无法抹去。这起案件也给类似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参考,在面对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减赔诉求时,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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