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XX年XX月XX日时许,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他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便告知了杨X。杨X与李X为此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次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先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一审法院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李X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李X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其辩护人也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法院经审查,侦查阶段李X供述,是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拉走李X,但李X驾车突然撞击对方人员;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表明,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去,撞到人后还调转方向再撞。不过,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冲撞事发突然,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意见。
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李X上诉称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因此,李X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其他情节: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对这些情节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
代理律师介绍
这个案子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她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她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等职,还获评河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益服务之星。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遇到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如果发生冲突,要及时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对于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法律是给予从轻处罚的,所以在犯错后要及时认识错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
刘振宇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上诉人李X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她在法律领域的深耕细作,让她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她积极参与本地律师行业交流、民间纠纷调解等工作,不仅提升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也为推动本地法律业务的规范化发展贡献了力量。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刘振宇律师会继续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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