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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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们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只是负责带班,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欢律师的理由。因为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中国XX集团未明确表示。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故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宿州市某公司未明确表示。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四,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要求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新余XX的辩解不予采信。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事实背景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工资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出具了拖欠工资明细,承认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77687元,已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蔡XX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地工作,一定要明确自己的雇主是谁,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不幸受伤,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对于拖欠工资的情况,员工要保留好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公司拖欠工资,要及时维权,不要拖太久。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案例一中法院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请求;案例二中法院支持了蔡XX索要工资的诉求,让员工讨回了辛苦钱。这两起案件的胜诉,离不开刘欢律师的专业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时,能精准抓住问题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