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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与故意杀人,孔伟律师如何为当事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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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6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孔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1年
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876685335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继承,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争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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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知道吗,法律案件里常常藏着意想不到的转折。就像销售有毒食品和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罪名,当事人可能面临重判,但在专业律师的辩护下,结果或许会有所不同。今天咱们就来看看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是如何为两位当事人进行辩护的。

先说李女士的案子。2023年4月到案发这段时间,李女士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她的销售代理人翟先生先后两次向曲阜的毕先生销售该产品。毕先生服用后身体不适,翟先生还把这情况微信告知了李女士。可李女士明知产品有问题,还是继续对外销售。后来经检测,减肥产品里检出了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女士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7月1日,翟先生和毕先生达成了和解协议。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女士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李女士对指控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孔伟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李女士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而且庭前还积极交纳了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过,法院认为李女士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还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缓刑,但采纳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李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再看王先生的案子。王先生产生报复心理的原因是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他对同村村民宋先生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先在村微信聊天群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他携带砍刀到宋先生家欲报复,在大门口与宋先生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先生,致宋先生多处受伤。宋先生跑回家中关门后,王先无法继续伤害,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宋先生多处构成轻伤。5月22日0时许,王先到派出所投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先犯故意杀人罪。王先对指控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孔伟律师提出王先有多种从轻、减轻情节,比如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是初犯没前科劣迹,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系未遂可减轻处罚,有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判处王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安全标准,不能明知有害还销售,否则会面临法律制裁。第二,一旦涉及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是可以从轻处罚的。第三,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也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

在这两个案子里,孔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他在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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