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缘起与仲裁
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6天,公司就将他辞退。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的诉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驳回了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公司称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某建设公司应对其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审查其解除事由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程序。
庭审中,围绕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首先,关于“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这一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
最后,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在缪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代理。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自执业以来,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服务地区主要为宁波。她还是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同时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专业律师,为劳动者维权撑腰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朱秀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锁定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她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各类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收集反驳证据,从事实层面削弱了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执业的这些年里,朱秀芳律师处理过上百起同类案件,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她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始终坚持以高度的责任心为准则,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同行认可的敏锐之处。她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不仅为缪某某成功维权,也为类似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思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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