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纠纷中,认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是关键程序要点。本案仲裁机构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劳动者全部请求,正是利用了一般认知中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关联。2022年执业的黄宇杰接手此案后,没有被劳动关系的争议束缚,而是精准抓住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这一关键。
黄宇杰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案件相关材料。2022年执业至今,黄宇杰已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相关案件280余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锁定本案的违法分包核心事实。
在一审阶段,2024年X月X日,黄宇杰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相关法规适用。黄宇杰律师随即补充理由,详细阐述法规条文与本案的契合点,强调保护工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支持被告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47078.9元,驳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协助申领)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进入二审阶段,2025年X月X日,黄宇杰律师针对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裁判,向法院提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前述用工主体责任法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组成部分,被告违法分包不能免除该责任。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法规适用及事实情况。黄宇杰律师补充指出,一审法院“劳动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事实认定错误,通过庭审举证(被告一审追加第三人申请)予以纠正,强化被告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自认。同时,坚持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4个月工资)。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意见,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
最终,劳动者获赔总额为停工留薪期工资4707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91562.9元(不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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