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领域,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少见。很多时候,投保人遭遇意外,满心期待着保险能给予应有的保障,却可能因保险公司的种种条款而陷入困境。2024年,一位投保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他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双方协商无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还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这位投保人委托了张晨阳律师提起诉讼。
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自2018年开始执业,是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多年的法律从业经历,让她在各类法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曾参与长治市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案件,还在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方面成果显著,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合同事务等领域,她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
回到这起保险理赔案,委托人于2024年4月8日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1日。2024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中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先后在长子县人民医院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治疗,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经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张晨阳律师迅速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她注意到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她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现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基于此,她提出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有理有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张晨阳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冷静分析,精准把握法律条款。她深知法律的严谨性,不会被保险公司看似合理的抗辩所迷惑。在众多的案件中,她始终坚持专业致胜及灵活办案的理念,将“高质量、高效率、高信任”作为服务宗旨。她明白,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在法律的世界里,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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