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没办法,只能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电子投保单和录音录像,坚称冯某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这时,冯某委托了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魏宪合律师为他代理。魏律师仔细研究后指出,保险公司根本没法证明自己就健康事项对冯某进行了具体询问。而且冯某投保时都61岁了,高血压是常见病,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是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可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虽然双方都没提交新证据,但魏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保险公司没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对冯某进行了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里“全部否”选项也无法确定是冯某本人操作。而且冯某投保时是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没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没证据证明冯某是带病投保恶意。所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得承担保险责任。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要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除了这个保险合同纠纷,魏宪合律师还处理过不少其他类型的案子。比如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和XXX司签了协议,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却没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还主张合同是挂靠人马某伪造印章签的,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有效,XXX司要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为xx公司据理力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XXX司得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还有一个劳动工伤的案子,原告为职工姬某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当月21日申请停保,姬某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却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指出被告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的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要如实回答,但保险公司也有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
第二,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签订合同要谨慎,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涉及工伤保险等权益时,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子让我们明白,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慌,找对专业的律师很重要。在这些案子里,魏宪合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抓住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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