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
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检察院认为不应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此类“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于辩护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郝XX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检察院未明确提及此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其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第三,郝XX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院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法院认定:鉴于上述情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收益承诺轻易诱惑。如果是从事金融相关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所在公司存在此类行为,应及时远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被告人郝XX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虽然郝XX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但因其涉案金额巨大,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中国政法大学求学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也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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