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款项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在这起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案中,XX公司完成玻璃安装工程后,却面临着款项难以收回的困境。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约定为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提供玻璃供应及安装服务。XX公司依约完成了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施工面积达3,571.2平方米,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且经XX公司上饶XX公司盖章确认。然而,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XX公司上饶XX公司仅通过案外人代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
此时,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郑智介入了此案。郑智于202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尤其擅长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郑智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和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接案后,郑智迅速展开行动。他首先进行了证据固定工作,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以此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郑智凭借对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高度敏感,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深知在民商事案件中,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履行细节等都是胜负的关键。
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责任主体认定,XX公司上饶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总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项目合作方)是否因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法律关系性质,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郑智进行了严谨的法律论证。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他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为“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郑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固定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为XX公司锁定了分公司及总公司的清偿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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