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矿业企业长期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毕晓娜律师代理务工人员闫X维权。闫X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始终未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补缴,只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闫X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
闫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流水等,但对于仲裁时效、社保缴纳义务不可放弃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等关键证据缺失。毕晓娜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她收集闫X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未过;指出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条款依法无效;对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性质、标准差异,说明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明确闫X在两家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基数,确定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毕晓娜律师提交的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单位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放弃社保约定有效等质证理由,毕晓娜律师逐一驳斥,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和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毕晓娜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全面梳理、精准分析、强化论证的方法论。全面梳理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精准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和法律适用,通过提交类案判例等方式强化论证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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