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作为被告的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承包人,施工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其垫付的工人工资。虽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张XX遂向法院起诉。然而,被告坚称应按合同单价结算,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方式产生巨大分歧,案件形势对张XX极为不利。在此情况下,张XX委托了浙江杭州童彬超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童彬超律师拥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高学历背景,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13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在处理复杂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童彬超律师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原告提供了考勤表、工资表、借据以及短信记录等证据,但被告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童律师深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指出考勤表和工资表虽为原告单方制作,但结合借据和短信记录,能够形成一定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垫付工人工资以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在质证过程中,童律师巧妙应对被告的质疑,强调这些证据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针对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条款,童律师进行了深入解读。合同约定的价格虽为暂定价格,但包含了众多费用,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然而,原告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却缺乏证据支持。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从合同整体出发,分析合同条款的真实意图,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在鉴定环节,双方申请的鉴定因资料未全部提供而被退案处理。童律师及时调整策略,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强调被告应承担焊材、气体价款的举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为准,扣除已付款和工作服费用后,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在童彬超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张XX成功追回了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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