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现场,气氛紧张得让人窒息。申请人的律师正慷慨激昂地阐述着“工程款不下浮”的主张,而坐在对面的杨龙律师,表情镇定,眼神专注,手中的笔在文件上不时记录着关键信息。这场关于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的仲裁案,是对他专业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
杨龙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他承办了逾8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仲裁案中,他接受湛江市某局的委托,担任专项代理律师。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他开始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那纸张的沙沙声在安静的办公室里格外清晰。通过细致的分析,他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广东省某厅函件及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杨龙律师团队系统地梳理了涉案的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合同项目清单表》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补充协议协商过程中亦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按EPC总承包合同条件规定下浮后结算”,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系“商请函”,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推进工程进度的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语速沉稳,逻辑严密,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为解决工程推进问题的临时安排,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在刑事辩护领域,杨龙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他多次会见当事人,耐心倾听卢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详细核实案件关键细节。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他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卢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关于卢某某是否直接参与组织卖淫的核心事实缺乏充分有效证据支撑,部分关键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且涉案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未能达到刑事起诉的法定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对卢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在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杨龙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叶某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他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叶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杨龙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专业创造价值”的执业理念。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以专业的态度、严谨的思维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守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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