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梁某某以“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时,这起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这正是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的曾惠媛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曾惠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首先,她明确执法主体合法性,指出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接着,她开始夯实违法事实证据链,仔细梳理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让每一个证据都紧密相连,形成完整的链条,证实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
在法庭上,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面对原告认为水库管理范围未办理物权确权证书、未设立界桩,无法认定其行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观点,曾惠媛律师迅速提交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清晰地证实水利局依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告认为执法局适用法律错误。曾惠媛律师明确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在执法程序方面,原告称执法程序违法。曾惠媛律师详细陈述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她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曾惠媛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自己独特的办案习惯。她在审查证据时,会反复核对每一个细节,就像在拼图一样,确保每一块证据都能准确无误地拼入案件的全貌中。她还会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结合起来,在脑海中模拟法庭辩论的场景,提前准备好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红岭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局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武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案件结束后,曾惠媛律师还对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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