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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冲卡带倒执法人员案:律师从细节入手力辩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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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2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潘鹏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8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7102881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05195658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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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卞X因高速冲卡带倒执法人员被控妨害公务罪。潘鹏飞律师从被害人身份、被告人主观故意、超速证据、执法程序等多方面展开辩护。虽部分观点未被采纳,但最终因卞X自首、赔偿获谅解等因素,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152件。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于从细微处发现辩点。此次,潘鹏飞律师接手卞X妨害公务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对细节的把控,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卞X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在宁宣高速因超速行驶,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XX执法人员拦截。当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证件配合调查时,卞X加速行驶并将执法人员带倒在地,致使执法人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踝关节扭伤。20XX年X月XX日,卞X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谅解。然而,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仍以妨害公务罪对卞X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制定

潘鹏飞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指控内容。他发现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点,决定从被害人身份、被告人主观故意超速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辩护。潘鹏飞律师认为,这些方面的细节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关键细节挖掘与分析

在研究证据过程中,潘鹏飞律师发现关于被害人X的身份存在疑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X所在的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执法资格。潘鹏飞律师深入调查,发现虽然X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已到期,但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XX出具的证明证实X的新证正在配发中,且X仍在该高速大队从事交通警辅工作。从法律角度分析,X的职责是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工作范围和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赋予的职能,从属于公安机关正式民警的执法权,在执行勤务时履行的职务具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性质,其身份与职权配置符合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一辩护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对于被告人卞X主观故意的问题,潘鹏飞律师注意到卞X在警辅X拦停其车辆并明确要求其出示证件时,突然加速行驶,并任由警辅X被带倒在地,且从后视镜看到警辅X倒地亦未停车。结合卞X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熟知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其拒不配合执法,继而强行冲卡,造成执法人员倒地受伤,主观故意明显,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性质恶劣。因此,“被告人卞X主观上犯罪故意不明显”这一辩护观点也未被法院认可。

在超速证据方面,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卞X驾车超速行驶的照片、相关数据等证据能够证实,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卞X驾驶牌号为苏D×××的黑色小型汽车在限速100KM/h的宁宣高速34KM+235M处以时速119KM/h超速行驶通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XX在宁宣高速南京南收费XX对卞X超速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处,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X超速的证据不充分”这一辩护观点同样未被采纳。

关于执法程序问题,警辅X身着统一制式执勤服装,警容严整,已清楚示明其执行公务的身份,符合着装要求和规范。警辅X根据正式民警的指派要求卞X出示证件,并由正式民警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辅助工作,虽然警辅X存在将手臂伸向车内等瑕疵动作,但并未实质影响其行使警务辅助工作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不可据此否定卞X行为的危害性。所以,“被害人X查处超速行驶的执法程序不符合相关工作规范,且违规使用与警用装备相似服饰”这一辩护观点也被驳回。

最终结果与影响

由于卞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卞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卞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潘鹏飞律师在案件中,通过对各个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分析,为卞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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