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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核算出错,劳动者获赔金额如何在二审实现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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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5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佳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1人 执业5年
律所: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120211137531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24615933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成功帮助数百位劳动者追索工资及赔偿补偿等相关待遇,在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领域经验丰富。法律基础扎实,办案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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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将待岗期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导致劳动者获赔金额偏低。面对这一困境,李佳莹律师介入此案,通过专业的代理意见和精准的法律运用,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劳动纠纷案件中,工资基数的计算往往是争议的核心。在黑龙江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员工于XX的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使得核算标准偏低,这让于XX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正是李佳莹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她是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她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法院将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期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这种做法拉低了计算标准,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审中,李佳莹律师重点阐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她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在法庭上,她言辞坚定地指出,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她结合公司支付记录,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

针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在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方面,她也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她在法庭上严谨的逻辑陈述和对法条、证据的精准运用,有力反驳了公司方的上诉理由,并详细论证了己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李佳莹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她习惯把合同读出声来找逻辑断层,这样能更深入地理解合同条款,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会见当事人前,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心理状态,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待岗期生活费从工资基数中剔除,并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重新核算。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得到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案件结束后,于XX拿到了应有的赔偿,她对李佳莹律师充满了感激。而李佳莹律师在结案后,还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为下一位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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