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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宏:以专业抗辩,守护名誉权纠纷被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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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123人看过
导读:名誉权纠纷中,认定侵权与否常存争议。在这起原告因报案事宜起诉被告侵犯名誉权的案件里,刘俊宏律师紧扣侵权要件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展现了他在民商事领域精准的法律运用能力。

在法律的世界里,名誉权纠纷往往充满了复杂的争议。曾有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通知后,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被告委托刘俊宏律师参与应诉,案件结果引人关注。

刘俊宏律师有着多元的职业履历。他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先在大型化工企业担任法务兼总经理助理,积累了企业法律实务经验。之后进入检察院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深度参与多起重大涉黑涉恶等刑事案件办理,熟悉了刑事案件全流程,这为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今,他是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等,在法律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和责任。

在这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中,刘俊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接受委托后,他针对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他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他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他指出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他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刘俊宏律师深知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他明白,法律不仅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工具,也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尺。在面对复杂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诉求时,他保持着职业的克制,用专业的知识和理性的思维去分析和解决问题。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学习新法规、新政策,提升专业素养。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领域耕耘,用自己的专业服务为更多人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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