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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执法部门处罚决定能否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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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4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曾惠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69111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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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梁某某在水库溢洪道右侧擅自建设,执法局作出处罚,原告不服复议后又起诉。这起争议焦点在于未确权情况下执法部门处罚是否有效,曾惠媛律师受托为执法局代理此案。

当原告梁某某以“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将执法局告上法庭时,这起行政诉讼瞬间陷入了复杂的局面。这正是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的曾惠媛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曾惠媛律师接受执法局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她首先明确执法主体合法性,指出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为了夯实违法事实证据链,她仔细梳理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让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实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在厘清法律适用依据方面,她明确《XX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强调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与土地确权分属不同行政范畴,土地确权滞后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于执法程序合规性,她全面呈现执法局从立案、调查、告知权利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完整流程,证明每一步程序均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在法庭上,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曾惠媛律师针对这些抗辩意见,逐一进行有力回应。当原告质疑水库管理范围界定时,她提交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证实水利局依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她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谈到执法程序问题,她详细陈述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的各项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她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曾惠媛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她会反复研读案件材料,把合同、法律条文读出声来找逻辑断层。在会见当事人前,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案件的潜在问题。这些非标准化动作,体现了她严谨的专业素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案件结束后,曾惠媛律师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将经验记录下来,以便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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