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宁波某箱包公司负责人金先生他公司被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拖欠了一大笔货款,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决定诉诸法律。
证据梳理,区分款项
戴芬芳律师接手此案,她深耕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承办案件超400件,尤其擅长股东纠纷和企业法律顾问案件。戴芬芳仔细查阅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发票认证查询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她逐页核对发货单和对账单,发现2022年10月部分货物由被告指令送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且原告已与被告田X、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共同确认,其中827套产品由该公司购买,并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也自认该部分货款被告已告知由案外人直接支付。戴芬芳明确区分出被告确认的欠款91689.8元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37804.6元款项。
法律运用,追究连带责任
戴芬芳深入研究《合伙企业法》,发现被告系普通合伙企业,被告田X、杨X、刘X均为该厂的普通合伙人。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是在庭审中,她依据此法律规定,主张三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胜诉结局,保障债权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戴芬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原告货款916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芬芳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证据梳理,成功为客户追回货款,最大限度保障了客户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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