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XX公司)在20XX年承接了一项道路工程沥青施工项目,本以为完工结算后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却没想到陷入了一场纠纷。该公司与福安市能公司签订了《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完工结算后,能公司却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
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深耕福建宁德法律服务领域12年,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冯从福律师面临的情况是,被告能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实质争议,但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付清。冯从福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原告持有的《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结算单》为基础,积极推动调解。考虑到被告资金困难,他建议原告接受分期支付方案,同时在调解书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及违约金条款,保障原告权益。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能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522576.2元及截至20XX年X月X日的结算利息50000元,合计572576.2元。若能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XX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及结算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且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2.5元,由能公司负担。
冯从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代理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调解方式结案,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使原告能够尽快确定债权并启动分期回款。通过调解确认了全部工程款、结算利息及逾期违约金,设置“加速到期”机制有效防范被告后续违约风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由被告负担,控制了原告的诉讼成本。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告不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确认债权。同时,调解方式缓和了双方对立情绪,为后续可能的业务合作保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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