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博指控:欧洲杯、世界杯期间聚众赌博获利超200万
2024年,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某、顾某犯赌博罪。在2016年欧洲杯、2018年世界杯、2021年欧洲杯、2022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房某、顾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在杭州市临安区等地,利用外围赌球网站投注规则,自行设立对赌盘口暗自坐庄,接受多名赌客投注进行聚众赌博,并根据网站赌博赔率线下结算赌资,共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房某系组织者之一,参与多届赛事赌博,个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顾某根据安排负责相关事务,参与2021年欧洲杯、2022年世界杯期间赌博,个人非法获利20万元。
二、证据罗列:多项证据证实赌博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提交了众多证据。有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还有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账单、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能反映资金往来的材料。证人邵某、马某等二十多位证人的证言,详细说明了赌博活动的具体情况。归案经过记录了被告人到案的过程,被告人房某、顾某的供述与辩解也对犯罪事实有所交代。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电子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赌博行为的存在。
三、律师辩护:从犯、坦白等情节成辩护要点
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的江颖静和罗XX律师为顾某辩护。他们认为顾某系根据邵某安排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较低。顾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基于这些情节对顾某从轻处罚。而房某的辩护人认为房某虽系主犯,但参与程度相对其他主犯较低,还提出房某自动投案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房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罪名成立,量刑建议获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顾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房某系主犯,顾某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房某、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均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于房某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为房某归案后首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房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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