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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获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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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5 · 1450人看过
补偿标准专业律师 张双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6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171114962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73325129
案例展示:48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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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超800件,擅长刑事辩护。此次代理集体成员资格案,紧扣核心构建上诉方案,精准质证,使株洲中院完全采纳其意见,实现一审全驳到二审全改判,为当事人挽回补偿款,确立重要裁判规则。
二审改判!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获征地补偿款

张双意律师作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代理水平。下面我们通过她代理的一起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来深入了解她的专业路径。

案件背景

本案系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HX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曾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后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成员身份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20XX年因土地征收,该组以“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HX一审败诉后,委托张双意律师提起上诉。

构建上诉方案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她提交关键备案证据,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驳斥“空挂户”抗辩,证明HX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二审精准质证,推翻证人不利证言

胜诉结果与价值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并判令支付补偿款,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承担。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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