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矿行径:XX公司及人员借项目之名非法牟利,破坏矿产资源与生态
2020年,被告单位XX公司完成Kxx路段山坡落石整治且验收合格。2022年3月,被告人薛XX、黄XX合谋,经单位集体决策,以Kxx公里边坡落石整治项目为名办理手续,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采挖石料伪装成施工尾料、弃料出售牟利,所得部分钱款用于公司员工团建、为上级公司购买绿植等。黄XX委托他人在未实地踏察测绘的情况下制作施工设计,刘XX、高XX明知项目实际为采料场仍参与询价比选,刘XX出价更高取得项目后,以挂靠公司名义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因村民阻拦,经黄XX协调,项目转包给高XX,高XX需按每立方米9元向刘XX提成。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高XX非法采挖、加工、出售石料,销赃金额及未销售石料价值合计XXX.52元;刘XX非法获利422000元,其中部分钱款转交黄XX;杨XX受高XX雇佣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及石料运输记录,按每立方米3元提成,非法获利400000元。此外,高XX经营的众xx采砂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超范围开采石料50102.3立方米,价值XXX.5元。
二、司法介入:检察院提起公诉,涉企非法采矿案进入庭审程序
2025年5月29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薛XX、黄XX、刘XX、高XX、杨XX向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28日,检察院追加起诉被告单位XX公司犯非法采矿罪。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22日、23日及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法院申请,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董雪娇律师作为薛XX的辩护人,参与到庭审辩护中。
三、庭审交锋:各方辩护人就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中,被告单位XX公司辩解称本案并非以单位名义实施、未为单位获利,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辩护人亦从犯罪目的、主观故意、违法所得归属等方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高XX对众xx采砂场超范围开采的事实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数额认定及责任分担等提出异议,同时认为高XX具有自首等情节;薛XX、黄XX、刘XX、杨XX的辩护人分别从犯罪数额认定、自首、从犯、获利数额、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其中薛XX、黄XX、刘XX、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董雪娇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薛XX进行了专业的辩护。
四、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获刑,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法院经审理,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争议焦点进行审查,逐一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主观故意、量刑情节等关键问题,排除了各辩护人不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单位吉林省XX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高XX、薛XX、黄XX、刘XX、杨XX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相关财物依法没收或抵顶罚金,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董雪娇律师虽尽力为薛XX辩护,但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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