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刑事辩护
李鉴春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同时还是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的主要客户类型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
李鉴春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用于该工地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通过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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