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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纠纷胜诉,看律师如何为企业和个人“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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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4 · 1092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案例展示:1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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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阿强看着手中的裁定书,心中的石头总算落了地。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原告阿XX在申报债权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这让阿强所在的公司犯了难。没想到,这起看似复杂的诉讼背后,竟藏着一个关键的法律争议点。
两起纠纷胜诉,看律师如何为企业和个人“排雷”

某矿业公司在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阿XX称,2007年他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对方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他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后来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所以提起诉讼。

这案子可不好办。阿XX提交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看起来有理有据。要是处理不当,公司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而且在破产清算期间,这种个别清偿诉讼一旦成立,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就在公司一筹莫展时,他们找到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有着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曾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她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核心事实,很快发现了关键突破口——程序合法性。

丁婷律师指出,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阿XX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阿XX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阿XX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阿XX的起诉。这一结果不仅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无独有偶,薛XX、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冉某某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冉某某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同样充满挑战。薛XX认为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冉某某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但冉某某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

丁婷律师再次出手。她带领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薛XX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薛XX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薛XX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薛XX自行负担。

通过这两个案例,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第一,在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中,债权人一定要遵循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不能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第二,合伙经营时,一定要及时清算,在未清算的情况下,不能径直主张分割财产。第三,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帮你精准定位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但只要咱们懂法、用法,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就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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