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东律师,执业7年,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它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当前法律实务中,在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里,证据审查极为严格,法院会根据各类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材料综合认定事实。此次刘昊东律师代理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与陈XX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便充分展现了它在证据梳理与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
上诉背景:一审判决引争议
一审法院判决雅达XX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雅达XX委会认为一审未准确认定陈XX应获征地补偿款的亩数,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陈XX出生时二轮土地承包已无多余土地分配给它,《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也无其份额,村委会认为应按“有户无地”标准,以5亩土地支付补偿款。但一审判决却支持了陈XX按8亩标准获得补偿的诉求,这让雅达XX委会决定提起上诉。
证据补充:挖掘关键信息
刘昊东律师接手案件后,连续两个晚上在律所办公室仔细研究卷宗。它发现案件关键在于确定陈XX是否属于“有户有地”人员。为了找到有力证据,刘昊东补充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一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它逐页查看合同内容,发现陈XX虽是陈XX家庭成员,但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已无多余土地分配给它,这表明陈XX可能属于“有户无地”人员。二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刘昊东通过对比协议和表格中的数据,发现陈XX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确认的被征收土地面积中,并不包含陈XX的土地份额。
逻辑推导:排除其它可能
刘昊东律师没有仅凭这两组证据就认定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它进一步分析,依据《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有户有地”的人员每人应分耕地8亩,“有户无地”的人员每人应分耕地5亩。陈XX虽出生后户籍在陈XX户内,但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得土地。而且,陈XX作为户主签订的《交回土地协议》及《征地补偿款领取表》中,明确记载了家庭其它成员的征地亩数,却没有陈XX的份额。通过这些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刘昊东排除了陈XX属于“有户有地”人员的可能性。
二审结果:部分诉求获支持
在二审庭审中,刘昊东律师出示证据并进行了详细的逻辑推导。对方律师一开始坚持认为陈XX属于“有户有地”人员,但在刘昊东律师的有力举证下,对方逐渐沉默。最终,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雅达XX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认为雅达XX委会主张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更符合事实,判决雅达XX委会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求。这一结果为雅达XX委会减少了不必要的补偿支出,体现了刘昊东律师在证据梳理和逻辑推导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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