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赠纠纷案中,被继承人王X忠于2018年6月13日去世。其再婚配偶刘XX的继女刘XX依据王X忠于2015年6月6日自书遗嘱及2018年1月1日《遗嘱》,主张接受遗赠,要求继承XX区某号房屋、XX区某号房屋及存款的相应份额。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子女王XX、王XX、王XX则提出抗辩:刘XX与王X忠未形成抚养关系,其接受遗赠已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遗嘱中海淀房屋附有“待刘XX过世后”的条件,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审理中,各方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争议集中于遗赠接受程序与遗嘱解释。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的程序性困境较为典型。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实务中,何为“接受表示”并无统一形式要求——可以书面声明、可以实际占有遗产,也可以提起诉讼。但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该期限规定,或虽然知晓但仅以口头方式告知其他继承人,事后难以举证,导致丧失受遗赠权。此外,自书遗嘱中附带的“待某条件成就”条款如何解释,也直接影响遗产能否实际分割。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刘XX的代理人,针对上述争议点进行了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领域案件超过800件,在遗嘱效力异议与遗赠程序争议中积累了较为系统的实务经验。关于接受遗赠的期限问题,李同红律师提交了法院立案材料,证明王X忠于2018年6月13日去世,刘XX于2018年7月12日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距被继承人死亡仅24日,明确在两个月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这一操作直接回应了对方“超期”的抗辩——以提起诉讼作为接受表示的方式,其时间节点有法院收案记录为证,证明力高于口头声明或其他间接证据。
针对海淀房屋遗嘱中“待刘XX过世后产权归刘XX”的表述,对方主张条件尚未成就(刘XX仍在世),因此遗赠不能执行。李同红律师指出,该条款是对房屋使用权归属的时间限制,而非对继承权本身的附条件。现刘XX同意在其在世时对房屋份额予以分割,继承条件已实际成就。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解释,认定刘XX可以继承王X忠在海淀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在举证层面,李同红律师提交了王X忠2015年6月6日自书遗嘱原件及2018年1月1日《遗嘱》,两份遗嘱均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的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为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奠定了基础。同时,针对被告刘XX主张两套房屋中其应占60%份额的意见,李同红律师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原则进行反驳,因对方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XX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执行。最终,刘XX获得海淀房屋40%份额(即王X忠份额的80%),西城房屋折价款及存款25万元等遗产。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婚姻家庭委员会负责人,李同红律师在此案中围绕遗赠接受期限与遗嘱解释两个争议焦点完成的举证与论证,反映了家事诉讼中对程序性规则的把握能力。对于再婚家庭中的潜在受遗赠人而言,被继承人去世后尽快以可留存记录的方式作出接受表示——如公证声明、书面通知或提起诉讼——是避免丧失权利的关键步骤。本案的实务路径为同类争议提供了可参照的操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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