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可谁能想到,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了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
公司觉得自己被骗了,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刻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时候,张某一家心急如焚,四处打听,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
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可是经验丰富,执业多年承办过超1000件案子,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接手案子后,马上开始了全面的辩护工作。他先是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他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整个过程和时间节点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在辩护过程中,李鉴春律师重点分析了张某的主观意图。他指出,虽然张某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搞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既没隐匿、挥霍,也没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鉴春律师还明确了刑民边界。他系统地论证了这个案子实际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可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过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记住这几点:第一,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规范操作,及时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第二,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复杂的法律问题面前,专业的律师能发挥关键作用。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张某洗清了罪名。以后遇到法律难题,咱们别慌,积极寻求专业帮助。本文案例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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