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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二审,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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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6 · 12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柯枭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035754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860973113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1,团队办案。真辩刑事团队,主要从事刑事合规、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等业务,团队主办律师均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 2,认真办案。“对委托人真诚,对案件认真,对辩护较真”,是我们的理念。 3,专业办案。每年采购专业法律软件,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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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一审对许X量刑较重,柯枭冰律师指出法律适用、罪名认定错误,强调其主观恶性小、量刑情节未充分评价。二审时关注到许X新增从宽情节,最终法院采纳“减轻处罚”请求,将刑期从五年改判为三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二审,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获减刑

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上诉人许X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时,柯枭冰律师接受委托成为许X的辩护人,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许X的案件带来了转机。柯枭冰律师是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拥有5年执业经验,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过百余起刑事案件

指出法律适用与罪名认定问题

柯枭冰律师在辩护中指出,本案犯罪行为主要发生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一审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当,应参照旧司法解释或对施行前后的销售金额加以区分。同时,许X仅进行分装、贴标,未改变胶囊成分或性状,不构成“生产”行为,应仅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强调主观恶性与量刑情节

柯枭冰律师强调许X系初犯,本人也服用该胶囊,销售对象多为亲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并且,许X具有坦白、立功、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多项从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关注新增从宽情节

二审阶段,柯枭冰律师关注到许X亲属代为全额退出剩余违法所得、全额缴纳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全额预缴罚金等新增从宽情节。结合许X原有的坦白、立功、自愿认罪等情节,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减轻处罚”的请求,将原判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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