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矛盾引诉讼,律师接受委托理清诉求
原告田某与被告朱某为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生育长女和次女。后双方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田某委托云南民定(昭通)律师事务所刘阳龙律师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刘阳龙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3件,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案件。接受委托后,他快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同居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田某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合理诉求范围,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及时提示,为后续调解和诉讼奠定基础。
二、庭审查明情况,围绕核心争议展开调解磋商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被告朱某个人经营一家空调维修店铺。刘阳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考量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成长现状,以及财产、债务的实际情况,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就抚养权、财产处置、借款主张等核心争议点展开调解磋商。他紧扣这些核心争议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置
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田某抚养次女,被告朱某抚养长女,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原告同意被告自行变更长女姓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朱某个人经营的空调维修店归其自行经营管理;原告田某需于2025年2月27日前搬离放置在被告门面处的两台空调、五个光波炉,被告不予干预;原告田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四、律师发挥价值,高效化解纠纷兼顾多方利益
刘阳龙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高效协商沟通,平衡双方利益推动调解达成。始终以维护原告的核心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原告取得次女的抚养权,同时明确原告留存财物的搬离权利和时间,让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性。通过专业的调解磋商,实现了纠纷的非对抗性解决,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避免了激烈诉讼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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