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李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民间借贷领域尤为专精。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企信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委托李超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后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记录,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解决金融借款纠纷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原告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诉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但未能按约偿还本息。原告委托李超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清晰陈述与举证。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齐慧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应对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委托李超实习律师等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律师等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抗辩,系统梳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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