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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八年诉讼,已故债务人继承人被判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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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0 · 16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友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9101200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15165778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友良律师,法学、社会学双本科,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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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宋某借给夏某65000元,夏某去世后,宋某将夏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被告辩称借条有瑕疵、款项未实际交付且已过诉讼时效。宋某委托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的杨友良律师代理此案,双方展开激烈交锋。

一、借款纠纷起,八年诉讼拉开帷幕

2014年3月4日,夏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宋某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然而,夏某于2017年去世,宋某直到多年后才于XXXX年提起诉讼。夏某的配偶徐XX、父亲夏XX、母亲宋XX、女儿夏XX成为被告。宋某委托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的杨友良律师代理此案,一场跨越八年的诉讼就此拉开帷幕。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合同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类案件。

二、被告抗辩,借款关系与诉讼时效成焦点

被告方共同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重大瑕疵,借款人身份信息缺失,且原告未能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借款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同时,即便假定借款成立,原告的起诉也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指出,根据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2016年原告就案涉款项向夏某主张权利,夏某明确拒绝偿还,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应开始计算,而原告直至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已丧失胜诉权。

三、律师出击,举证支撑借贷关系合法性

杨友良律师为原告积极举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被告虽对借条真实性存在异议,但在法院释明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递交书面鉴定申请。杨友良律师结合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及搬迁交房凭证,主张原告以现金方式完成了款项交付,确认原告与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杨友良律师理论功底扎实,研究生阶段专攻民商法学,能从法理层面支撑代理思路。

四、法院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还款

法院认为,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某中途死亡,客观上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所以对被告的时效抗辩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诉请的65000元借款本金,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曾经归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借条对借款利息未做约定,法院确定自起诉之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利息。现夏某已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XX、夏XX、宋XX、夏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夏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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