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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5年旧案重查,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为何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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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0 · 16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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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从一位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尘封多年的案子突然有了新进展,曾经的铁矿矿长因非法储运爆炸物被刑事拘留,这看似板上钉钉的犯罪行为,最终却有了意想不到的结果。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此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此案后,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X在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此时已过追诉时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规定。

2.适用行为时法律: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不是现在的。

3.合法经营很重要:即使在生产经营中涉及一些特殊物品,也要严格遵守规定,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断。即使面临看似不利的局面,也可能存在转机。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细致的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王铖律师执业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为众多当事人提供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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