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介绍
魏建明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拥有10年以上民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他不仅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担任着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抚州市东乡区第三届人大代表等多个重要职务。其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服务地区涵盖江西抚州及抚州东乡区。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建明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二、侵权案件代理
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A因路面油污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将医院、环境公司、物业公司和管道公司(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026.59元,主张管道公司的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魏建明律师作为管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他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展开核心抗辩,全面收集案件关键证据,包括委托合同、施工时间记录等,精准梳理出关键事实。
三、施工事实举证
针对原告“管道公司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的主张,魏建明律师向法院提交精准的时间证据,证明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晚于原告摔倒时间,且施工前医院已告知管道公司“井盖冒水”,充分证明路面油污在管道公司施工前已存在,与管道公司的施工行为无任何关联,直接否定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同时,他还举证证明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事项仅为“污水管道吸污”,并未包含“路面清理”义务,且事故发生当天的路面清理工作实际由医院工作人员完成,清晰区分了管道公司与医院的责任范围。
四、法律论证维权
庭审中,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指出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委托人的管道疏通行为系合法的受托行为,无任何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专业、严谨的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他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核心抗辩观点,认定委托人无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委托人避免了180026.59元的赔偿风险,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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