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30%;债权债务相关案件达100件,借贷纠纷占比约70%。他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
专业理念独到: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方面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针对不同加盟类型提供专业化诉讼方案。
在这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潘登律师展现出专业素养和精准的计算能力。
案件背景:2011年7月1日,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承建工程需租用6台SCD200/200型施工升降机。租费基价每台每月10000元,场外运输进退场费等每台18000元。付款方式明确,违约责任为超15天赔付违约期租金3%违约金并承担0.5%每天滞纳金。
争议焦点与计算:原告按约提供设备,2012年12月18日结算,6台设备租费953667元,被告已付197100元,尚欠756567元。原告主张违约金,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出违约金共计243236元,现主张205407.94元。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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