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问题一直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关键环节。合同约定、政府文件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相互交织,使得此类纠纷的处理极具复杂性。杨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操作逻辑。
核心争议梳理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明确了三个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款计算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附件仍明确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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