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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下的罪与非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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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399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0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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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社会中,合同诈骗案件的审判往往充满争议,证据的审查和细节的挖掘成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曹亮律师在合同诈骗案件辩护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与严谨态度。
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下的罪与非罪之争

律师简介

丰富履历:曹亮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拥有逾1000件案件的承办经验,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胜诉率颇高。

专业头衔:他身兼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舞弊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多项职务,是一位在法律界颇具影响力的资深律师。

执业理念: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原则,恪尽职守,捍卫法律公平正义。

案例纪实

案件背景:被告人于XX系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被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起犯罪事实,一起是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纠纷,另一起是XX公司与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纠纷。

证据审查与辩护:对于第一起指控,曹亮律师认为合同未履行是因客观因素及其他公司经济纠纷法人挪用财产等导致,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对于第二起指控,律师指出XX公司将665万元承兑汇票用于购煤,且有供货能力,未能全部履行合同是因洗煤设备问题及仓库提货受阻等原因,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然而,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于XX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过,法院综合审查辩方证据后,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未予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最终被告人于XX被判定犯合同诈骗罪,但曹亮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挖掘,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凸显了证据审查在案件辩护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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