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纠纷
A艺术培训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35000元,付款方式为付三押一。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未按约支付下一季度租金,且单方提出提前退租并自行搬离。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其主张日期解除,并要求B小区业委会退还剩余租金15167元。B小区业委会委托王莉萍律师处理此案。
梳理事实明方向
王莉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材料。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A公司单方退租是否构成违约、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以及各项反诉请求的合理性与证据支撑。针对本诉,律师提出A公司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剩余租金,且应承担业委会多项经济损失。针对反诉,明确诉讼请求,并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质证获全胜
庭审过程中,针对A公司提出的“因房屋消防验收未通过享有法定解除权、物业费主张主体不适格、无垃圾清理费损失”等抗辩理由,王莉萍律师逐一质证、反驳。指出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消防验收未通过,且在催租及退租过程中从未提及该事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结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阐述各项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计算依据。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认定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驳回其本诉请求,支持反诉请求,判决A公司赔偿B小区业委会损失74258元。
专业高效展风采
王莉萍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有力的庭审质证,成功维护了B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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