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处理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他主要服务的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达三百件。
在“中国XX公司与孙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以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刘XX。争议焦点在于,中国XX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其应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李泽宇律师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分析案情。他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在诉讼中,他强调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车险责任比例确定
在“于XX等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为于XX、韩XX、彭XX、于XX,被告为XX、李XX以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及赔偿范围。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他认为被告XX负事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在诉讼过程中,他准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共50000元,剩余费用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30%为13X3X2.5元,合理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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